经济所读书系列: 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分及其知识论启示(韩朝华)
一、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不同
言论自由在美国被奉为基本的个人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专门申明了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对于学术自由,人们惯于将其理解为学者在研究和发表研究成果上的自由,从而将这种自由归入言论自由的范畴。因而美国的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学术自由的案件时,通常沿用第一修正案中保护言论自由的思路和逻辑来作裁决。但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罗伯特·波斯特教授对这一传统认识发起了根本性的挑战。他的新书,《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做出了重要的区分。
波斯特认为,在民主国家中,公众意见被奉为国家的主宰,所谓民主就是公众意见的统治。而公众意见的形成源于自由的“公众对话”(publicdiscourse)。在公众对话中,每个公民都享有表达自己意愿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说”的自由,也包括“不说”的自由。在这一框架中,保护言论自由意味着对任何观点和信念都不作是非对错的甄别(discrimination),没有人会因其所持观点和信念而遭排斥或压制。这种平等主义态度深深扎根于美国文化的基本价值之中,即所有人生而平等,并同等地享有实现其个人潜能的权利。
但是,学术自由则不同,它不是指任何人都有从事学术创造和学术表达的权利,而是指学术活动必须且只接受学科规范的约束,无需听从任何非学术性的干预或管制。波斯特这里所讲的“学科规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即只有系统地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被允许从事学术活动;其次,创造和传播专业知识的学术活动必须在方式和方法上遵从各学科所确立的专业规范。也就是说,在波斯特的理解中,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界在学术实践上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而不是指学者个人在发表专业意见上的自由。相反,对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自由意味着其专业活动要受学科规范的严格管制。在专业问题上,专家不能依据个人言论自由的原则来为其有违学科规范的意见辩护。“学术自由保护的既不是作为个体的教授,也不是作为机构的大学,学术自由其实保护的是那些在现代世界中定义和制造专业知识的学科实践。”(第5页。文中注明的页码均系波斯特该书中文版的页码。)
为什么必须如此呢?为了保证公众所获得的专业知识是可靠的和准确的。
波斯特认为,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感性知识”,另一种是“专业知识”或曰“学科知识”。对于“感性知识”,凭借个人的观察和感觉就可以掌握,而对于“学科知识”,个人的观察和感觉无从把握,需要依靠专家。如在吸烟是否会致癌、高关税是否会导致市场无效率,或者钚-239的半衰期究竟有多久之类的问题上,靠普通人的感性认知是做不出明智判断的,必须依赖专家提供的专业知识。(第1页)
但是,公众凭什么信任学科专家所提供的知识呢?波斯特的答案是,凭学科规范。波斯特指出,学术活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盛行专业评审,其目的是把有价值的判断与似是而非的判断区分开。这样的知识甄别完全依赖学科同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创造专业知识的活动就是甄别观点对错的过程,同行评议实际上界定了何为“专业知识”。而我们所以可以信赖“专业知识”,恰恰是因为这类知识已经由我们所信任的专家审查过了。
学术活动的这一特点使它与公众对话根本不同。在公众对话中,言论自由原则要求对所有观点保持中立,不作是非对错的甄别,即“蠢货和专家平等地享有向公众发言的权利”。(第31页)。但在学术活动中,凡不符合学科规范的观点和判断都将遭到排斥和舍弃。例如,各类专业期刊上的学术交流无不受到系统的管制,刊物编辑和审稿人要按照专业标准严格审阅稿件。任何研究成果,只要达不到这些期刊所奉行的方法或技术标准,都无缘发表,即使其作者是受过良好训练的从业者也不例外。如果禁止像《自然》、《美国经济评论》、《柳叶刀》那样的学术刊物对学术成果作专业上的甄别和筛选,无论我们在相关领域内已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有多丰富,都会迅速地消失殆尽。(第4页)
由此出发,波斯特认为,美国法学界对第一修正案的解读未能清楚地把握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别,“美国的言论自由理论过度专注于保护意见自由,因而会破坏发展和传播知识所需的法律框架。”(第3页)
为了厘清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波斯特提出了民主制的两个价值目标:民主正当(Democraticlegitimation)和民主能力(Democratic competence)。前者的含义是指基于民主的正当性,即经由民主议决程序的认可而获得正当性;后者的含义是指使民主过程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集体决策使命,或者说使民主共同体有能力做出理智和负责任的判断和抉择。
在波斯特看来,民主正当这一价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民主社会中,民意认可是所有政策主张和政治行动在合法性上的终极来源。这一过程的本质不在于多数票决制,而在于公民自治。多数票决只是决策技术,而公民自治才是民主政体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正是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美国的宪政体制才把政治决策置于公众意见的基础之上,并确保每个公民影响公众意见形成的一切可能性。
然而,对于民主制的肯定和重视仅仅停留在民主正当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民主的使命是进行决策,但只有具备了一定智识的人才有能力理性地做出明智的判断和抉择,而这仅靠保证民主正当是做不到的。波斯特强调,公众意见只是意见,它并不具备知识所具有的可信度(第30~31页)。仅靠公众意见,难以胜任集体行动对恰当决策的要求。“专业知识是明智的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第35页)在当今世界,专业知识来自各类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语言学等等。而为了确保公众在专业知识的获取上能够信赖学科专家,法律就必须保障学术自由。即在学科内部,确保学科规范能有效地约束学者的学术活动,使之在程序、方法和技术上符合专业标准;在学科外部,确保学术活动不受外界的任意干扰,保障学术实践的专业独立性。
波斯特认为,从表面上来看,言论自由原则要求对公民的个人言论不做甄别,但学术自由原则却要求对学者的专业意见严加筛选,这两者似乎是矛盾的。但实际上,后者对于前者来讲必不可少。由此而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实践同时介入了两个不同的领域:公众对话领域和学术研究领域。在这两种领域中,第一修正案所体现目的和采用的方法都不同:在公众对话领域,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奉行的价值是维护民主正当;而在学术研究领域,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学术自由,其奉行的价值是保障民主能力。在公众对话领域,对意见或信念的取舍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而在诸学科领域,凡涉及专业问题,都“不得数人头和诉诸大众”,只能遵循学科规范。“我们之所以相信一个科学信条,是因为它通过了该学科中关于可信度、可复制性和可证伪性等标准的验证。”(第32页)
二、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从波斯特的阐述来看,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间的上述区分并不具有绝对性。因为,波斯特在书中指出,从第一修正案的实际适用范围来看,美国法院并没有把保护个人言论自主作为执行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标,很多对发言者的个人自主有重大意义的言论并没有被纳入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第15页)。如无论言论自由对个人的自我实现有多重要,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未扩展至私人的诽谤性言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只适用于那些可能对民主自治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第16页)。又如,政府通常不允许政府雇员随意发表个人意见,只有当政府雇员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时,才能享受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另外,尽管波斯特在书中没有涉及,但显而易见的是,在各个学科内部,学术规范只规定专家们在创造知识和表达知识上所要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技术,并不限制专家们所得出的具体判断和结论。在参与者的探讨和表达都遵从学科共同规范的条件下,专家圈子内部的专业讨论与公众对话一样,同样鼓励“百家争鸣”和“意见自由”。
但这不是波斯特的问题意识所在。仔细品味波斯特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诠释,可以体会到其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在民主制下,如何保证主宰集体决策过程的公众意见是明智的、理性的和负责任的。这一问题意识源于对民意中非理性倾向的顾虑,它早已有之,非自波斯特始。如波斯特在书中援引了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Meiklejohn)的这样一种观点:“因为言论的宪法价值是教育选民如何行使普选权,所以‘关键在于说出所有值得说的东西,而不是每个人都能说’。”(第20~21页)这实际上是主张为了保证公众意见的明智性而甄别言论的内容和倾向,这意味着对个人言论的非中性立场。波斯特并不认同这一解读。在他看来,如此理解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把民主制所追求的不同价值目标混为一谈。因为,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与确保公众意见的明智性实为保证民主制有效性的两个不同方面,将这两者混为一谈,既不能逻辑一贯地坚守维护个人言论自由的价值立场,又不能有效地分析民主制语境中的知识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独到的洞见,波斯特开创性地提出了民主正当和民主能力以及两者间关系的理论。
在波斯特看来,对于保证民主政体的有效性来讲,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都不可少。言论自由保证公众对政治决策的尽可能广泛参与,使得“受法律统治的人同时也是法律的权威来源”(第21页),从而保证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学术自由确保社会获得各类可靠的专业知识,为公众意见的健全性和明智性奠定智识基础。前者实现民主正当这一价值,后者实现民主能力这一价值。由此,波斯特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追求的价值目标做出了澄清:第一修正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是“服务于个人自主”,而是“确保涉及公众关切事务时的公众意见是知情且明智的”。(第18页)
波斯特的这一区分将长期处于混乱解读之中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捋出了清晰的条理,同时也揭示了民主政体在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
言论自由的价值追求在于民主正当,因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只适用于公众关切的事务和问题;超出了公众事务领域,个人言论就常会受到管制。波斯特在书中分析了这方面的一些情况。如政府要求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相关标识,要求医生报告他们所遇到的AIDS病毒携带者,要求驾驶员及时报告事故等等。也就是说,根据美国的法律,在这类场合,相关主体没有“不说”的自由。另外,在有关不当执业、商业不实陈述或证券监管等问题上,法律还常常授权政府对言论的内容实施管制。如为了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赖,消费者对产品标识的信赖,股东对公司披露信息的信赖,法律规定,当律师失职、生产商未尽到警告义务或公司未能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时,政府要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当个人言论涉及人的尊严时,政府更会严加规制,如美国有许多法律明确禁止含有诽谤、隐私、精神折磨和仇恨的内容。这与公众对话方面的法律原则正相反。这说明,美国法律在涉及个人言论时并非一概而论地持内容中立态度,而是根据不同场合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目标,有针对性地界定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在公众对话中,民主政体的政治原则要求将所有人都视为平等的和自主的,但在公众对话之外,法律往往将人视作不独立、脆弱的,从而不平等的。……我们有时候希望法律视我们为自主的,但有时我们却希望法律将我们视为脆弱和不独立的。”(第27页)在波斯特看来,正是由于允许法律根据具体情境来对个人自主权作出不同的界定,才可能一方面确立起可由法院提供保护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言论方面确立一些文明规范来维护社会团结和认同。(第28页)
也正因为如此,在波斯特的理论中,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学术自由”的关注重点各有不同。保护“言论自由”关注的是公民个人的意见表达权,即保障公民的个人意见不受压制;而保护“学术自由”关注的是学术实践的专业独立性,即保障学术活动合乎学科规范。在公众对话中,法律平等地将发言者和听众都视为自主的,那里通行的是买者自慎(caveatemptor)原则(第27页);但在学界对公众的知识传播中,法律将接受知识的公众视为弱势的和非自主的一方,并要求学界专家对其所提供知识的可靠性负责。
任何价值,无论其多么崇高和必要,都不具有抽象的和绝对的至上性,从而对它的适用和维护都要依一定的条件为转移。民主不能仅仅被解读为公民享有政治参与权利,言论自由也不意味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信口开河。民主和言论自由既赋予公民平等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同时也对公民的整体智识水平和理性精神提出了要求。一个社会,如果在这方面达不到起码的要求,民主制的运行很可能南辕北辙。本书中译者左亦鲁为其中文版译者序定的标题是“学术自由: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可谓切中肯綮。
三、现代社会运行中的知识问题
波斯特的民主能力概念凸现了专业知识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这不禁令人联想起哈耶克在《社会中的知识运用》(The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一文中所阐述的知识理论。在那篇久负盛名的论文中,哈耶克深入地分析了经济知识(信息)的特点。他认为,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两类知识,一类是“科学知识”(scientificknowledge),另一类是“特定时点场合情境中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the particularcircumstances of time and place)。前一种知识适宜由专家来把握和处理,而后一种知识则只有身处特定时点和场合情境之中的“现场之人”(manon the spot)才能有效把握。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构想的根本失误之一就在于以为只要挑选一批合格的专家来收集和处理各种“科学知识”,就能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统一的计划调控。但实际上,社会经济过程所依赖的知识大都高度分散并专属于不同时点和场合的特定情境,它们根本无法由专家来收集和集中处理,只能由大量的“现场之人”来把握和运用。因此,在信息处理效能上,集中计划机制根本无法与市场机制相媲美。哈耶克还断言:这一问题“并非专属于经济学,它几乎与所有的真实社会现象都有关,……并实际上成为全部社会科学中的核心理论问题。”(哈耶克文第四节)
毫无疑问,哈耶克的知识理论对二十世纪中的计划经济构想和体制模式做出了中肯和到位的批判。那套计划经济构想的确忽略了经济决策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以为凭借不断进化的现代数据处理技术,一个专家团队就能够有效地模拟市场机制的信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并避免市场运行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哈耶克由此而全盘否定“科学知识”和专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就有失简单和片面了。哈耶克对知识的诠释同样有所不周,即没有看到,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立体的复合系统,其内部有着多层的纵向结构,因而经济信息(知识)本身也是分层次的,既有哈耶克所重视和强调的底层信息,即“特定时点场合情境中的知识”,也有哈耶克完全没有意识到的上层汇总信息,即远离“特定时点场合情境”、从而“现场之人”凭借个人感性认知难以有效把握的信息。试看宏观经济分析中的各类变量,总供给、总需求、总投资、总储蓄、货币数量、国际收支、各类增长指数、投入产出关联系数……,哪一项不是只有受过系统训练的专家才能有效把握和处理的?即使是微观经济分析中,像交叉价格弹性、市场集中度、产业结构、产业空间布局、资产负债关系、生产率测度等等信息是仅靠“现场之人”的感性认知就能把握的吗?毫无疑问,这些信息都属于哈耶克所说的“科学知识”范畴,如果把哈耶克的逻辑推至极端,那么现代经济研究的全部学术努力都是有悖于市场自发运行特性的无用功,不仅无益,而且有害。这显然严重背离现实。与之相比,波斯特强调专业知识和专家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视作确保现代民主制胜任其使命的前提条件,无疑更具现实性。现代民主政治的良性运行离不开专业知识和专家智识,现代市场经济的协调运转又何尝不是如此。套用哈耶克的那个句式,我们可以说,波斯特强调的专业知识问题绝不专属于法理学,它几乎与所有的真实社会现象都有关,因而实际上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核心理论问题。
当代社会科学亟待重构知识理论。
文献索引
罗波特·波斯特著、左亦鲁中译:《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
Friedrich A. Hayek: The Use of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ume35, Issue 4 (Sep. 1945), 519~530.
(2014.10.15)
附:
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
作 者:罗伯特·波斯特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5-01
开 本:32开
页 数:201
印刷时间:2014-05-01
字 数:125.00千字
ISBN:9787562053088
内容简介:在这本《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中,一位顶尖的美国法学家对现有言论自由理论的不足提出了一种新颖的解读。通行的第一修正案理解强调“思想市场”,坚信“人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但罗伯特·波斯特指出,要创造和保存对现代民主的繁荣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上述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要回答像尼古丁是否会致癌这样的问题,科学胜任的标准和严格且壁垒森严的实践是能够自由和公开交换意见的基础。
波斯特发展出一套关于第一修正案权利的理论,这一理论试图解释如下两种需求:一种是对公共意见的自由形成和传播的需求,另一种则是创造专业知识的需求。他由此对宪法上的学术自由原则提出了一种全新且实用的解读。这种原则既仰仗表达自由,又依赖大学在审核终身教职申请和专业期刊在决定是否采纳稿件时所行使的那种专业判断。
作者简介:罗伯特·波斯特,耶鲁法学院现任院长,索尔和莉莉安·古德曼讲席法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律史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主要著作包括《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与《分裂的公民:竞选资金改革与宪法》等。波斯特教授同时还是美国哲学学会、美国法律学会以及美国国家科学与艺术学院成员。
译者简介:左亦鲁,1985年生,北京人。现为耶鲁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候选人。中学毕业于北大附中,后获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8),清华大学法学硕士(2011)和耶鲁法学院法学硕士(LL.M.,2012)。研究领域包括宪法、言论自由、互联网治理与媒体法。
目录:
致谢
中文版序
学术自由: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代译序)
导论
第一章 民主正当与第一修正案
第二章 民主胜任与第一修正案
第三章 学术自由与学科知识的产生
结论
注释
索引
《雅理译丛》编后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官网:http://ie.cass.cn